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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 2025-04-05 13:34:58 510 0
如《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撤销判决为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 条规定,适用撤销判决的条件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五种情形,只要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判例法上的判例具有法的渊源性质,是创造法。
( 2) 受法治原则的拘束,在统一主权范围须遵循同案同判之原则,故此,前诉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同化作用.前诉法院所做出的终局判断对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16]但终局判决内在地包含着默示或明示的规范成分,因而具有个别规范之品性。[14]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效力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该法就不应该使用像‘忧虑不安这样含糊笼统的措辞,因为一个人的忧虑不安,完全要看此公的敏感性程度而定。[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8页。
这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规定,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2. 若其后受理针对行政主体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以外的其他领域的乙肝歧视诉讼,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不得判决乙肝歧视合法。过为严厉的问责,收效一时,却给后来的快速复出、带病复出、悄然复出、曲线复出之争埋下了伏笔。
首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追究的层面一般限于执行违法或不力。[20]在我国香港地区,受英国影响,一般认为,文官是公务员,不对立法机关负责,也不会因政策失误(policy blunder)而去职。最终检索结果共计1179条。(3)对各级党委领导也要问责。
经过实践,发现它是维护政治体系合法性行之有效的工具。当然,把行政问责仅仅归因于一两起事件的启发、促动,便成燎原之势,显然太过简单。
第二,行政问责是回应社会诉求的基本方式。总结上述立法与实践,有两点,我作为前提接受了。其他部分先后以行政效能+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标题关键词进行两次检索。所以,回应性成就了行政问责的独特性,让它能够揽入行政处分,又超越其间,泾渭分明。
[23]《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草案)法律专家审核意见》,《内部情况通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处编印)2011年第7期。首先,行政机关有着积极回应社会公众责问的义务。但从实践看,上述简陋的条件、传统的内部程序很难让复出决定获得正当性,引发诟病颇多。但是,从有关文献中,无论香港还是大陆,我们都没有发现问责实践在开初就有着外国法的渊源。
[16]有的文本仅有对内的责任形式。2004年到2007年这段时期内猛增到29例,占样本数量中的28%。
参见宋涛:《中国官员问责发展实证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非典疫情之所以会催生出轰轰烈烈的行政问责,牵扯上百官员,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非常罕见的,是因为,第一,通过问责,目的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3]4月20日是一个重要转折点。
视问责对象的不同,匹配也恰当。注释:[1]参见曹鎏:《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但是,这些责任形式多与行政科层制、岗位职责有关,多少有点追摹行政处分的机理。2005年辽宁孙家湾特大矿难事故问责案中,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这种情形多达65起,占全部问责事件(案件)的75.58%。[15]包括:《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4年),《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5年),《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2005年),《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2005年),《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7年),《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2011年),《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2年)。
因为在唤醒已有责任的同时,似乎又荫掩了行政问责的独有价值,让我们有点看不清它的独特价值了。但是,无论是定义,还是制度设计,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追责有余,回应不足。
行政问责要想发挥出预期的效益,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适当的权责配置、明确的法律职责以及清晰的权力运行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问责又是对传统民主宪政制度的一个突破,实现了宪政结构中行政机关经由议会向人民负责向对人民直接负责的转变,以及科层制内的对上级负责向对公众负责的转变。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就是一例。See Constitutional Affairs Bureau,Twelve-Month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Principal Officials (21 July 2003), p.18, Cited from John P. Burns,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78.[22]县局级行政副职、县局级行政正职和厅市级行政副职三个级别职务,在我国官员问责实践中居于前三位。
[19]第二,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对于效果不佳,应视为制度风险,尽量宽容。[23]第三,如果纳入问责范围,让立法者纠结的是,是否包含行政处分,[24]要是另辟蹊径,如何做得别致干净?但是,在我看来,首先,对执法人员追责,无论是行政处分决定,还是问责决定,只要通过对外通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就是回应社会压力的恰当方式。那么,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呢?如何论证其正当性呢?对于行政问责理论基础,泛论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它发挥着近似于人大问责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替代、超越了后者。2004年密云踩踏事故问责案中,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
同时,做了两个补充与校正:一是结合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以问责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对上述搜索结果进行了补充。或许,立法者想突出行政问责是个新生事物,与行政处分不同。
2006年重庆‘彭水诗案问责案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才有转机。循着决策路径,追究党委领导的决策失误,也颇符合我国公权力运行的现实。
然后,通过比对、分析,捕捉有益动向,注入我们的价值判断,轻轻撬动实践,让它朝着我们期望的方向发展。沈岿:《问责官员复出规范化及其瓶颈》,《人民论坛》2010年第5期。(1)对行政首长、对行政部门正副职领导追责,是行政问责的重点。从消极面讲,这是党管干部体制下的必然结果。
之后的实践由零散慢慢变得疏朗,迄今依然是最活跃的主线。借助现代发达的媒介、网络,这种效应被不断地放大。
[10]比如,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问责案中,林业部部长杨钟作出了表态性检查。北京登记有非典后遗症患者约300人。
而它们的遴选方法,细节的详略,多少又会对我们的统计与结论有点影响,却不至于左右我们对实践轮廓的基本梳理和总体判断。2008年一年就发生了33起行政问责事件,而2009年前9个月就达到31起,分别达到样本数量的30%左右。